治疗白癜风哪好 http://baidianfeng.39.net/bdfby/yqyy/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三终字第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树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飞,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加多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被上诉人广药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生、孙明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加多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广药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对涉案“知名商品”的界定存在严重错误。第一,涉案知名商品是加多宝公司多年经营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红色罐装凉茶,即加多宝公司经营的曾经贴有王老吉商标及现在贴有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界定知名商品,必须要考察该商品“知名”时是何种使用价值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根据加多宝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红罐凉茶商品自年由东莞鸿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鸿道公司)推出市场,在年东莞鸿道公司注销后,由加多宝公司承继生产经营至今。通过加多宝公司的大规模生产、持续性的市场推广、广泛的媒体宣传,涉案红罐凉茶凭借优良品质和源自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独特口感,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知名商品”。第二,广药集团和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即使贴有“王老吉”商标,与前述“知名商品”也根本不是同一商品。一审法院在未对何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进行认定的前提下,直接将作为特有名称的“王老吉凉茶”与知名商品等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王泽邦的后人曾明确表示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广药集团使用,足以说明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秘方不同,秘方、生产工艺不同的凉茶当然属于不同的商品。其次,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不是同一商品。在此基础上,他们当然也无权成为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并在本案中主张任何权利。最后,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生产的红罐凉茶是在生产标准、工艺、品质、配方、口味和商品来源上完全不同的商品,即使在双方并无争议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间,“王老吉凉茶”也无法唯一地指代双方产品中的任何一个,更无法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用于指代“知名商品”。一审法院在将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的相关产品予以混淆的基础上,对加多宝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7、证据12、证据32、证据38、证据45、证据48,以及广药集团提供的证据2、证据5、证据7、证据9、证据10、证据27、证据28-30、证据32-39作出了错误认定,从而将涉案知名商品的所有权益全部转移至广药集团生产的完全不同的产品之上,并将无法与涉案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王老吉凉茶”这一商品名称认定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二)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归属于加多宝公司,一审法院所作应由广药集团享有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一,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从创意、设计到实际用于商品生产和宣传推广,直至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均是源于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行为,且商品本身标注的“加多宝出品”等具体信息均与加多宝公司建立了稳定而唯一的联系,加多宝公司应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当然的权利人,上述事实已经被在先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第二,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本身已经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非与“王老吉”三字不可分割。一审法院所作包装装潢权必须依附于商标权行使以及“王老吉”为涉案包装装潢中最吸引人之处的认定是错误的。商标权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是由不同法律予以保护的两种平等、独立的权利,二者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包含关系。涉案包装装潢所具有的红色底色搭配黄色标识文字及黑色辅助文字的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包装的图案布局、色彩搭配、标识底色等,即使去除“王老吉”文字,仍然构成特有的包装装潢。一审法院所作“王老吉”商标与包装装潢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相关公众不会刻意区分商标权与特有包装装潢权的认定是错误的。第三,一审法院所作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是基于“王老吉”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才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并经广药集团的授权才推出王老吉红罐凉茶,故广药集团可同时收回商标权和具有附属关系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并认为加多宝公司对该结果应有预期的结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商标许可协议签订前,鸿道集团就已经在香港地区获得王泽邦后人授权的凉茶秘方并生产经营凉茶商品,其时“王老吉”商标在大陆地区已经由他人注册,为配合产品使用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特性,鸿道集团才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方式使用“王老吉”商标。此外,在最早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署时,涉案包装装潢尚不存在,广药集团当然也不能就并不存在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三)一审法院所作被诉侵权产品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加多宝公司侵害了广药集团合法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错误。第一,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所识别的商品来源均指向加多宝公司,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第二,一审法院认定“王老吉”文字是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进行侵权对比时,却将“王老吉”三字淡化为“突出、引人注目的三个竖排黄色装饰的楷书大字”,进而认定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上述认定显然自相矛盾。第三,广药集团自年6月之后才生产经营红罐凉茶,其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知名商品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凉茶,不存在加多宝公司挤占广药集团市场份额的事实。(四)广药集团不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加多宝公司没有侵犯广药集团的权利,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一审判决对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广药集团的申请确定加多宝公司获利数额的期间仅为年5月10日至年3月31日。对于年12月至年5月以及年4月1日之后的时间段,广药集团既未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计算依据,亦未就损失情况进行举证,一审法院直接以推算的方式确定获利数额并作为赔偿数额的作法违反法律规定。此外,一审法院将审计报告中的净利润加上出口销售收入之和作为加多宝公司的获利是错误的,因审计报告利润表中的第一项主营业务收入中已经包括了出口产品主营业务收入,故该部分获利已经包含在净利润中,一审法院的计算方法属于重复计算。第二,广药集团并未就加多宝公司生产涉案商品的行为为广药集团带来何种不良影响进行举证,一审法院判令加多宝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缺乏事实依据。(五)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表现在:第一,一审法院接受广药集团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作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并限制了加多宝公司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第二,一审法院采纳广药集团于庭审当日、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十三份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剥夺、限制了加多宝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具有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据此,加多宝公司请求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广药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广药集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其主要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加多宝公司所提涉案知名商品为“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的主张不能成立。早在“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签订前,“王老吉凉茶”在全国、特别是广东地区已经是非常知名的商品,且“王老吉凉茶”从药品到食品的转变是广药集团(及前身)的巨大贡献。另外,“知名商品”应以“名”而非商品内容物称呼,加多宝公司的相关主张也显然与消费者的辨识习惯、称呼习惯、记忆习惯不相符。(二)涉案包装装潢系红色罐身、罐身上用黄色居中竖写的“王老吉”文字以及相关辅助文字和配图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一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三)一审判决认定“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由广药集团而非加多宝公司享有的认定是正确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密不可分,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权人暨商标许可人和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所有人,应同时享有依附于“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的涉案包装装潢权益。而加多宝公司主张其设计、使用、宣传推广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是基于商标许可合同的实施,不能产生独立的、归属于加多宝公司的权利或权益。此外,判断本案权利归属、侵权与否的时间点,应当是广药集团提起本案诉讼时(年7月6日)的事实状态,加多宝公司的持续侵权行为,不能成为其有权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理由。(四)加多宝公司在其凉茶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侵犯了广药集团的合法权益。(五)加多宝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加多宝公司侵害了广药集团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于法有据。广药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广药集团是第、、号“王老吉”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等商品)。“王老吉”商标于年和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年和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年被评为“中国著名商标”。年5月2日,广药集团曾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书》,约定由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许可使用期限自年5月2日到年5月2日止。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发出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的律师函,年5月2日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明知将要败诉的情况下恶意将原两边均为“王老吉”装潢的产品包装改为一边是“王老吉”,一边是“加多宝”装潢的产品包装,实施去“王老吉”化的不道德商业手段,将“王老吉”“加多宝”装潢标识混为一体。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一)《“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二)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后,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又将红罐两边字样都改为“加多宝”,并未再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其它装潢基本未变。“王老吉”红色罐装装潢属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这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中亦作了认定:“‘王老吉’罐装凉茶属知名商品,商标是商品的标识,其有表彰商品的质量功能,商标的著名与商品的知名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判决还认为:“本案中‘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在失去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后,现生产和销售的“加多宝”装潢的红罐凉茶饮料,在设计的文字、色彩、图案及排列组合上与广药集团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相似,其装潢近似程度足以引起与“王老吉”凉茶商品混淆。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在全国大小报刊、杂志刊物、网络和电视台大肆宣传作虚假广告,“红罐王老吉更名加多宝”“罐装凉茶更名加多宝凉茶”,并在网络以有奖手段转发,大造社会舆论,“王老吉”更名为“加多宝”。事实上“王老吉”并没有更名。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发布虚假广告”,性质恶劣,情节极为严重,在全国造成不良影响。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侵权商品在全国、重点在广州市各大商店、士多店销售,侵犯了广药集团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1.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品牌的虚假宣传,在全国地市级以上报刊、电视台及网络刊登向广药集团道歉的声明,消除不良影响;2.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王老吉”凉茶饮料包装装潢相近似的罐装、瓶装“加多宝”凉茶饮料的包装装潢,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的装潢和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3.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赔偿自年5月10日始其在广州地区侵犯广药集团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暂定为万元(以评估机构核定数额为准);4.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为维护知识产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承担。年12月4日,广药集团请求撤销上述诉讼请求第1项,保留其他第2至第5项诉讼请求。年4月15日,广药集团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增加、变更为:1.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立即在罐装、瓶装上停止使用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罐装、瓶装凉茶产品(“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全部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带有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空罐、空瓶;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2.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广药集团自年5月10日始至本案终审判决作出前,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3.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万元。4.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在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视台、省级以上报刊及其 宋晓明审 判 员 夏君丽审 判 员 周 翔审 判 员 钱小红代理审判员 佟 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博书 记 员 曹佳音附图1:第.6外观设计专利附图2:第.4号外观设计专利附图3、4:纠纷发生前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产品附图5: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一面标注有“王老吉”、另一面标注有“加多宝”的凉茶产品附图6、7: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附图8、9: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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