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门泼油漆打人抓人温州这家ldq

记者叶雄伟

1、砸门泼油漆;2、进门打人;3、抓走欠款者或家人。

这是“温瑞投资公司”的讨债三板斧,这个犯罪集团自组成之初就带有浓厚的暴力色彩。三个“创始人”中,只有一个读完初中,其他两个早早辍学混迹社会,一个曾因非法拘禁被判拘役三个月,另一个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6日。

他们所谓的“投资”,其实就是放高利贷,而他们收回“投资”的方式越来越凶狠,连电击棍也用上了。

昨天,“温瑞投资公司”的三个“创始人”与两个帮手组成的“讨债亲戚团”,一起站在瓯海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席上,他们因犯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获刑。

“温瑞投资公司”

亲戚组成暴力讨债团

被告人席上的5人,全部来自江西省余干县社庚乡,他们都是亲戚。

在他们的老家,有一些人专门从事放债的生意。来到外地后,没有专业技能也不愿意去工厂打工的他们,有样学样,老乡带老乡,先后干起放高利贷的“营生”。

“85后”李某爱和弟弟李某康约上表亲陆某,三人出资组建“温瑞投资公司”。他们的车上长期配备两样东西:小广告贴纸、即用油漆。

前者用来扩展放贷业务,后者用来完成收债任务。

他们没有成熟的业务模式和健康的资金流。正规的企业和有正式工作的人,不太喜欢找他们借钱,他们的钱多数流向面临困境且经济实力不佳的客户。

客户一旦违约,李某爱等人很快亮出“獠牙”。他们叫上余某、李某官等亲戚,组成暴力讨债团,直接冲到欠款人的家里闹事。破口辱骂、砸门敲窗、殴打欠款人一家都是家常便饭。他们还会在对方家门口用油漆写上恐吓性语言,如“欠债不还,杀你全家”。在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威胁下,欠款人只能竭尽全力还款,他们的目的也达到了。

抓走欠款者或家人

还用电棍逼债

也有一些人,不管李某爱等人如何威胁恐吓,就是还不出钱。

面对这些人,李某爱也有“必杀技”。他会带上一帮亲戚,强行带走欠款人或其家人,逼对方拿钱换人。

年4月30日晚,李某爱等三名“创始人”,来到龙湾区天河街道新星中路,欠款人小英就住在这里。为逼小英还钱,他们闯进她家,把小英丈夫王某打了一顿,然后把王某拉上车带走。

王某家属答应连夜凑钱。

李某爱叫来几个亲戚,他们一行八九个壮汉,约王某家属一起到龙湾永中解决问题,在确认收到王某家属汇来的1万元后,李某爱才放走王某。

面对凶悍的李某爱等人,王家敢怒不敢言。

年5月10日清晨6时许,李某爱等三名“创始人”来到苍南钱库一中南路,有个叫阿玉的女子欠了他们2万来元。

这一次,阿玉一家三口都在家,全部遭受殴打。为保护妻子和女儿,阿玉的丈夫去找“家伙”想反抗,李某爱等人马上退出阿玉家。

阿玉以为对方离开了,医院做个检查,可她们一下楼就中了李某爱的埋伏。

他们抓走阿玉,把她带到瑞安的山区、温州市区等。在车上,他们不仅殴打阿玉,还用电击棍电击她,逼她还钱。

所幸,阿玉的家人没有束手待毙,他们及时报警。

接到民警的警告电话后,当天上午11时许,李某爱放走阿玉。

这个“温瑞投资公司”肆无忌惮的恶行,引起公愤。

今年3月17日,瓯海警方先后抓获李某爱等3个“创始人”以及常来帮忙的两个亲戚。“温瑞投资公司”被连根拔起。

月利达30%

“创始人”还抱怨亏本

根据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年以来,李某爱、李某玉、陆某等人,先后纠集余某、李某官等一批亲戚组成犯罪集团,高利放贷,多次进行暴力讨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检察官罗列出8起寻衅滋事和两起非法拘禁。

在庭审中,李某爱多次叫屈,“都说我放高利贷,可我连本金也收不回来”。

他们的辩护律师向法官求情,“被告人作案系事出有因,受害人主动来借钱,却推脱甚至换号码拒绝还款,这才促使被告人做出违法举动,受害人也有过错,希望能酌情轻判”。

李某爱等人先后表示自己不懂法,非常后悔。

听完他们的悔过,法官当庭教育道:“你们一天收1分利息,一个月就是3角利息(30%)。你们肯定知道,这么高的利息,正常的人家,谁会来借?他们还不了钱,不用非法方式,你们准备如何讨债?你们当地也有一些人做类似的事,他们怎么讨债的,你们不知道吗?你们以后做事,一定要考虑清楚后果。”

李某爱等人纷纷低下头。

法官当庭宣判,李某爱等人均犯下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刑期分别为3年3个月到1年3个月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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