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姑娘订元一桌的酒席,蝤蛑却

来源:温州晚报全媒体、看温州客户端、南通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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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考大家一个生物知识

蝤蛑和江蟹有什么区别?

肯定很多人会说不上来

再问一下吃爱海鲜的温州人

蝤蛑贵还是江蟹贵?

估计年轻一点的温州人也说不上来

就知道它们都是十只脚的蟹类

但你要是问温州人

婚宴酒席应该上蝤蛑还是江蟹

绝大多数都能肯定地告诉你

应该上蝤蛑

……

订婚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绝对是件大喜事。

谁都希望自己的订婚宴能办得风风光光,体体面面。

可永嘉丁女士却遇到了一件糟心事,

怎么回事呢?

女儿举行订婚宴,永嘉人丁女士自然要拿好菜招呼客人。然而,永嘉瓯北一酒店,却将丁女士预定酒席中的一道蝤蛑上成了江蟹。这让丁女士很生气,她不但要求酒店返还差价,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以及登报道歉。丁女士的要求,有道理吗?看看永嘉法院怎么判。订婚宴元一桌

说好的蝤蛑变江蟹

年6月,丁女士预定了永嘉瓯北某酒店当年9月27日中午的12桌酒席。丁女士说,这天是她女儿订婚,菜品要隆重一点。经过双方约定,丁女士最终定了元一桌的和菜,里面包含菜品干蒸蝤蛑两只。

去年9月27日中午,丁女士如期在酒店举办其女儿的订婚宴。“酒店在没有跟我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将菜品干蒸两只蝤蛑换成低价的江蟹,且以蝤蛑的高价向其收取宴款。”丁女士说,因为那天很忙,她在第二天才从打包的菜品中发现蝤蛑被换成了江蟹。丁女士一气之下,跑到酒店理论,并要求对方赔钱。

酒店工作人员自知理亏,向丁女士道歉,然而双方就赔偿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去年10月,双方在永嘉县消保委瓯北分会进行调解,仍是没有结果。一怒之下,丁女士将该酒店以合同违约为由告上法院。

丁女士说,根据酒席当日农贸市场的售价估算得出,好的江蟹价格大概30多元一斤,而蝤蛑要元至元一斤,一桌两只蝤蛑大概1.3斤左右,当日一共定了12桌,故该酒店应向其支付宴款差价元。

丁女士还说,她为女儿操办订婚宴,应邀参加的宾客众多,现酒店方擅自将高价格的蝤蛑换成低价格的江蟹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还给其家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心理创伤。因此,除了赔偿差价外,丁女士还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同时在温州地级市报刊上连续登报10天向其道歉。

酒店当庭承认失误法院判决赔偿元

今年1月8日,永嘉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餐饮合同服务纠纷案。法庭上,被告委托了代理律师。

酒店方律师称,酒店的确因为工作上的失误未与收银台沟通好,导致按蝤蛑的价格多收了丁女士菜品款。现酒店愿意当面道歉并退还相应的差价款,但丁女士提出的差价过高,不符合客观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女士和酒店的餐饮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酒店未按约提供菜品,将干蒸蝤蛑换成江蟹,应承担返还差价的违约责任。

关于差价的金额,法院认为,由于和菜未约定菜品单价,无法明确计算差价金额,丁女士和酒店均无法举证证明差价金额,综合考虑双方主张的蝤蛑与江蟹的购买价格与菜品差价,法院酌情确定酒店返还丁女士差价款元。

而对于丁女士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法院认为,丁女士选择以合同之诉要求酒店承担返还差价的违约责任,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并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返还丁女士差价款元,驳回丁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无独有偶,南通市消费者陆先生也曾遭遇过这样的事情……

南通市消费者陆先生年1月29日在崇川区某酒店为其儿子举办婚宴,第二天发现婚宴上出的菜与原先商定的品种不同,有两个菜未上,陆先生与酒店方交涉无果,投诉至南通市消协,要求退还菜金并赔偿。

调解经过

经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陆先生与酒店商定的婚宴菜单上有“清蒸大闸蟹”和“红烧海门羊肉”两道菜,婚宴当天酒店未经陆先生同意擅自将这两道菜换成其它的菜摆上婚宴,直到婚宴结束,酒店也没有告诉陆先生这一情况。

陆先生认为酒店方未经其同意擅自以其它菜品替代,隐瞒真实情况,有欺诈行为,应当退还菜金并赔偿。酒店方认为春节期间食材紧张,没有买到“清蒸大闸蟹”和“红烧海门羊肉”两道菜的相关食材,已用同价格的菜品替代,菜金不退还,可以给予元代金券的补偿。

调解结果

经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

酒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同意给予陆先生一次性现金补偿元,

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件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酒店未经陆先生同意擅自将双方约定的婚宴菜单上的两道菜换成其它的菜摆上婚宴,直到婚宴结束酒店也没有告之陆先生,隐瞒真实情况,剥夺了陆先生知悉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酒店收取陆先生费用,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属于欺诈行为。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酒店应当给予陆先生赔偿。

订婚宴遇到这样的事也是无语了,觉得酒店方太不负责任的怒戳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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