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8时许,市民刘先生一大早就来到本报,他的第一句话就是:我的心情,就像这早晨的气温一样,拔凉拔凉的。
4天前的上午7点,刘先生起床后,向往常一样打开手机,看到有10多条未读信息,当看到信息的内容,他当场从床上跳了起来。10条短信全是银行发来的,这些短信告诉他,从头一天晚上的11点50多分开始,到当天凌晨0点30分,他的银行卡在异地发生2笔转账和8笔取款记录,卡内的13.9万元不翼而飞了。当天早上,刘先生马上报警。刘先生说,几天过去了,他的心里始终有个疑问,发生这样的事,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
市民说事
刘先生今年40岁,从事化工生意。
他告诉记者,年,他在某银行飞霞路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该卡办理后至今,只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所有款项的来往,都是在银行柜台和ATM机上操作的,从没办过网银,也没网络消费。“银行卡一直放在我的皮夹里,也从来没跟别人说过密码,银行发短信的那个时间段,我正在家里睡觉,而卡内的钱,却在异地被取走了,真的太让人匪夷所思!”
刘先生说,银行卡的这10笔交易,都发生在福建省石狮市。5月4日一大早,刘先生就赶至鹿城公安分局南门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当场予以立案。做完笔录后,刘先生又迅速赶到银行,打印了一份最近的交易清单,发现该卡被人从ATM机上分8次取走现金4万元,再分两次共转账9.9万元,产生的手续费为多元。
当天,刘先生找到该银行办公室主任,询问这件事的缘由。“这名主任跟我说,会向上级汇报。”刘先生说,事后,他又去了两趟银行,得到的都是同样的答案。至今已四天过去了,依然没有一个说法,“我曾咨询律师朋友,他说银行卡里的钱无故被盗,银行应当负责任。接下来,我打算去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
昨天,记者联系鹿城公安分局南门派出所,民警称,案子正在查办中,如果有消息会马上联系刘先生。
举案说法
又讯身在温州的任先生,也曾遭遇了像刘先生这样的怪事。一日之间,他的银行卡在千里之外的广西南宁市被取现16笔,3.8万余元不翼而飞。
据了解,任先生银行卡被取现的时间是今年1月1日23时53分至1月2日零时15分,当时他也是不断收到手机短信才知钱被取走了。1月2日,任先生一边联系银行,一边向警方报案。之后,他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鹿城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任先生状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法院认为,任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任先生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交易,且交易时任先生及借记卡都没有离开温州,发卡行没有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以任先生没有尽到对银行卡的妥善保管义务为由主张损失由任先生承担,没有证据支持。
法庭上,银行主张此案涉及刑事犯罪,应按照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顺序处理。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任先生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也不是这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综上,法院认为银行方面提出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而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损失元。
法官说“卡”
第一,商业银行应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及时弥补安全漏洞,不给违法者可乘之机。
第二,持卡人日常使用银行卡时要有防范意识,特别是在公众场所使用银行卡时,要注意周边的人和物,切莫在不经意间泄露密码。
第三,遇到银行卡款项被人盗领,应及时报警并向银行口头挂失,及时查看银行取款监控,并对人和银行卡均未离开本地或者未出现异常情况的证据,要注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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