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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京民初号
二审案号
()京73民终号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刘义军。审判员:周丽婷、侯艳
书记员
范飞华
法官助理
马宏浩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立学,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燕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树宇,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被上诉人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燕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涉案“马大姐牌”话梅糖商品上使用与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涉案“大白兔-天山牌”或“天山牌”奶油话梅糖商品的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
二、被上诉人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燕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万五千元;
三、驳回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涉案法条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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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周丽婷
审 判 员 侯艳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宏浩
书 记 员 范飞华
本案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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