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动作,
多条处罚依据,
关系多方利益……
可司机不理、乘客不知、路人不在意,
直到出了事,
大家才想起一句话……
真是悔不该当初啊!
前几天,女学员吕某在驾校教练甘某的指导下,在公路上练车。吕某按照教练的指示,准备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就在她停好车、准备开门的刹那,教练从后视镜发现一辆摩托车疾速驶来,便马上制止吕某:“先别开车门!”
谁知话音未落,吕某却已经将车门推开了,这一推,使得刚好经过车门旁的摩托车失控飞了出去。其实,摩托车的车速并不快,摩托车驾驶员虽从车上飞了出去,但这时的她,暂时未遭受致命伤害。
但离奇的事情发生了:就在摩托车司驾驶员飞出去的时候,对面突然驶来一辆汽车,飞出去的摩托车驾驶员又与这辆汽车发生碰撞,最终,摩托车驾驶员余某当场倒地身亡。
据了解,死者余某结婚不久,小孩刚出生,家里还有一位丧失劳动能力的大哥和年迈体弱的父母,家庭负担原本就很重,他这一出事,这一家人基本上失去了生活来源。
考虑到死者家庭状况,交警部门在计算事故损害后果时,最终将赔付金额定位多万元。事故的具体责任是这样划分的:
撞死余某的小车司机张某:赔付20多万元。
驾校教练:赔付万元!
开车门者、学员吕某:分文不赔!
*注:除了赔偿,责任方还要负刑责,不过经过调解,责任方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后免除了刑罚。
张某赔付20多万好理解,毕竟他的车撞上了摩托车司机,但是,为什么坐在副驾驶的无辜教练要赔多万呢,反而开车门酿成大祸的学员吕某却可以置身事外呢?
交警部门对此案的权威解读!
经调查取证证实,学员吕某在随车教练指导下驾驶教练车在指定路线学习驾驶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打开车门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是导致该事故主要过错;
余某未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导致该事故的另一方过错;
张某驾驶机动车行经复杂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并确保安全下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该事故的另一方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张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学员吕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虽然吕某所驾驶的教练车负主要责任,但并不是说这个责任就一定要由吕某承担,按照相关规定,教练员才是教练车的责任人。
不是吓唬你,类似事故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
请记住这句话:
在没有确认周边环境的情况下,
车上人员千万不要开车门!
广西的驾驶人
请注意看这里
在广西
普通驾驶人、乘客遇到类似情况,
以下将成为重要的定责、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此类交通事故多由开门方负主责,但也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是违法停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是乘客从车辆左侧上下车,或不观察后方来车,草率开车门,主要责任是乘客。
如果司机和乘客在开门事故中都有过错,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后方来车车速过快,或者有其他的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广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关处罚标准,驾驶人有以下行为的,也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代码:),可处以20元罚款;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代码:),可处以元罚款;
一个不注意,惹出大麻烦!
在广西,
骑车人/行人也有遵守交规的义务!
无论你是步行还是骑车,靠近车辆的时候请放慢速度!特别注意刚停下来的车辆和打的双闪灯的车辆,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尽量避开车辆多的地方,择道而行,别和车辆靠太近。
保持距离—大部分汽车的车门打开宽度在80-公分,所以距离汽车的位置在1米以上才能确保安全,注意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
驾驶人、乘客、骑车人/行人
人人都是交通参与者,
文明和谐的出行环境离不开每个人的努力!
年
祝愿大家出行平安,少遇烦心事!
支持的朋友要记得点个哦~
来源:温州晚报、珠海交警、汽车之家、交通91.8
综合:睛彩广西交通频道官方白癜风外用的有什么特效药北京白癜风可以治好吗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wenzhouwanbao.com/wzwbjj/11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