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某农家乐内,一女子受伤,索赔5万老

近日,市民林女士反映,她和朋友一行人去农家乐消费,在农家乐院内的秋千上玩,秋千脱落把她的小脚压至骨断,医院治疗已经十几天。没想到,农家乐老板却推说,秋千不归自己所有,主要是林女士的责任,不愿意负担医药费。

聚完餐玩秋千却被被秋千压伤

9月28日,林女士和朋友一行人去瑞安塘下韩田寒山城农家乐聚餐,吃完饭1时左右,她和其中两个朋友看到院内有秋千,3个人就坐在秋千上玩,她坐在三个人右边,坐上秋千不久后意外发生了,秋千突然断裂,林女士的右小腿被秋千压着了,所幸其余两个朋友没事。

农家乐老板娘看到情况后,叫了一辆出租车,林女士和一位朋友在农家乐医院。

当天下午3时,医院,医院诊断,为小腿骨断,需要钉钢板,当时,农家乐老板娘垫付元作为手术预付款。

随着时间的推移,林女士伤情渐渐稳定,想起农家乐方面没有过来看望过自己,她忍不住拨打农家乐老板韩先生的电话,但是每次打电话接通要么是答应明天过来,要么推说忙,失约好几次。

在林女士再三催促下,10月8号,农家医院与林女士商讨赔偿事宜。

林女士告诉记者,发生这种意外,谁也不愿意看到,她希望农家乐方面能赔偿医药费,截至出院时间,已发生的医药费有3.5万元,她询问医生,到明年正式拆钢板,大概还要1.5万元,所以诉求总共是医药费5万元。

没想到,当天谈话后,农家乐老板韩先生否认农家乐方面有责任,还要拿回为林女士垫付的元钱。

这可气坏了林女士,她说,腿伤完全恢复至少需要4个多月,自己没有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是看在大家都不希望这个事情发生,没想到现在连最基本的医药费,农家乐方面都不愿意给,为此她觉得很委屈。

农家乐老板:秋千不归自己管

林女士与其朋友负有责任

记者就此情况联系到农家乐老板韩先生,却听到了另外一种不同说法。

农家乐老板韩先生告诉记者,农家乐院内秋千是上一家租户做生意买来放在院子里,后来生意倒闭后就一直放在院子里,他两年前房子租来时候就已经有了。他认为自己既不是秋千所有人,也不是房主,对秋千上发生的事故不负有责任。

他还说,这个秋千本来是荷载两人,他们一行人坐了三人,另外还有两个人在后面推,这种木质秋千本来就是安安静静的坐坐,他们摇来摇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天事故发生时候,林女士坐在最右边,她的两个朋友,压在她身上也是导致她骨折的原因。

他认为,如果真的要核定责任,推秋千的两个人和坐在旁边的两个人包括林女士本人都要负有责任。

“如果真的是我的责任,我就是一百万都会赔”韩先生告诉记者,事故发生那天,他老婆垫付元,也是出于人道、好心,没想到后来会这样,现在觉得有理都说不清,如果林女士一方真的觉得不行,他说可以报警或者司法解决。

律师说法:农家乐经营者应该予以赔偿

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项建挺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事件中,农家乐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存放秋千,不管该秋千是否系自己所有,还是他人所留,但在其经营场所内,通常顾客会认为系农家乐提供的额外延伸服务,属于农家乐提供的配套服务,且秋千的配置也为农家乐提升品质,招揽顾客,产生经济效益。故农家乐经营应该对秋千予以管理,如有安全隐患应该予以排除,如荷载为两人也应该设立警示牌,故该农家乐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受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受伤顾客自己和其他两名顾客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律师个人认为,受伤事件的发生系因为秋千断裂引起,顾客显然无法预料,不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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